苏州新公司注册
一、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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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公司(内资)
按照的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三)有限责任公司是合资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四)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能发行股票。
注册有限公司的要求: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两人以上股东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新公司法第26条),一人股东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新公司法第59-64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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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苏州高新区、苏州吴中区、苏州姑苏区、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吴江区等地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
程序:工商局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银行开立验资户并存入注册资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工商局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安局备案刻章(公章 法人章 财务章)--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人民银行办理开设开户许可证(验资户转基本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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